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《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》(教职成〔2022〕2号)精神,改进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,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,推动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内涵式发展,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《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》(学位〔2019〕20号 ) 、山东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《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》(鲁教研发〔2021〕1号)等文件规定,为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,结合9499威尼斯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
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
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、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,恪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,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、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,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第四条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,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(包括毕业论文(设计)),成绩合格,无考试作弊记录,达到学校毕业要求。
第五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“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业水平测试”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。
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授予学位:
( 一 ) 在籍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;
( 二 ) 学位论文等存在作弊、剽窃、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;
( 三 ) 学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况。
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
第七条 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,按下列程序进行:
( 一 )学生申请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,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,按要求向山东管理学院9499威尼斯提交学士学位申请。
( 二 ) 资格审查。山东管理学院9499威尼斯对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初步审核,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,经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,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。
(三)学位颁发。学校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,颁发学位证书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八条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,未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者不予受理。
第九条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行为,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,可撤销其学士学位。
第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,不予补发。经本人申请、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已授予学位证明。
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4级及以后年级的本科学生。2023级及之前年级本科毕业生仍执行《9499威尼斯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(鲁管院发〔2020〕65 号)。
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山东管理学院
2023年12月25日